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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店云娜箱包专营店虚假发货

2014-07-04 09:36:42    江苏省    姚先生    点击:

投诉主题:1号店云娜箱包专营店虚假发货
投诉目标:1号店 投 诉 人:姚先生
投诉时间:2014-07-04 投诉地区:江苏省
处理结果:http://www.315online.com/plus/ts_view.php?aid=156182

     6月26日,我在1号店云娜箱包专营店购买包包4个并通过网银付款,订单号分别为:140626WF97E4和140626WF99V1,直至28日才显示发货,提供的中通快递单号761301064816至今无法查询,卖家不诚信,在线投诉也没有处理,申请仲裁遥遥无期。     订单一直没有发货,7月3日晚9时我收到1号店短信,提示我购买的订单退款申请已经受理,可是对于该类订单我并没有申请退款,我申请的是在线投诉,要求卖家迅速补发货物。目前,在快递单号查询不到、没有快递签收的情况下,网上订单竟然出现包裹送达的提示。这不是赤裸裸的欺诈吗!?1号店怎么能对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置之不理呢!          我认为,我下了订单之后即是和1号店订立了合同,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不存在免责理由,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1号店的云娜箱包在未经过消费者同意就无故取消订单,即是不履行合同,不存在免责事由。消费者下订单属于承诺,合同成立。1号店云娜箱包应当发货,无货或者取消订单属于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1号店履行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和网上交易习惯,订单的产生标志着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于送货确认,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于买受人来说,选择先付款还是货到付款也属于合同的履行,同样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得由1号店自己确认。而1号在店在不经过消费者同意就无故取消订单,显然不是在行使撤销权。那么,未经通知消费者而单方面删除订单的行为可视作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合理,属于严重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1号店继续履行之前的合同,也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消法规定,最高为付款金额的3倍)。      已经支付了的订单除了上面的几点还可以再加一点:商业欺诈:(商业欺诈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号店以低价格吸引消费者下单,之后收到货款了之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擅自取消订单,拒绝履行合约,而且注意,消费者所支付的金额是不能退还到自己的支付宝或者银行卡上,是需要逗留在1号店的账户里面,就是在1号店的账上,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另:不得用非法或者不合理的方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也不得以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目的利用个人信息。      显然,此次1号店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 如果订单1号店不承认,可以怀疑成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本来我们是要买东西的,现在东西没收到,个人信息确是公布给1号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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