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一号店欺诈消费者 | |
投诉目标:一号店 | 投 诉 人:胡女士 |
投诉时间:2014-06-23 | 投诉地区:上海市 |
订单号:140506RVUQMN 订单号:140505RVFEXV 以上订单分别于5/5和5/6下单并第一时间付款,至今仍然未发货。 5/8下午 商家单方面发短信通知,由于商家系统等问题,将不予发货。 5/8下午 收到短信后第一时间联系一号店客服,要求发货。 5/9晚上 收到一号店客服回电,表示由于商家的原因不能发货,要求我取消订单。我拒绝取消订单,并要求发货,一号店客服表示她会继续协调。 5/12下午 收到一号店客服回电,表示目前只给我一个选择就是除我支付费用外2个订单多退我¥20。 我表示无法接受,我要求发货。(贵司以何种立场来要求买家必须只能按照你的要求来,在这件事上我们完全没有任何过错。你们和商家才是过错方)。客服表示她关于我的要求会和商家再次协商。 之后经过长达49天的扯皮,一号店到目前为止: 客服经理7688承认了我所说的:确实存在给替他同样订单的客户退了41.4+13/单,也确认了,我是正常下单2单是2回事,是应该分开处理的。但是表示他们给本人的赔偿标准只能按照20赔偿+13邮费/单。 对于以上问题我做了如下调查: 1.关于歌芙旗舰店,实际所有人为:深圳市森米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所有商品没有歌芙这个牌子~而歌芙品牌是做居家服的。 2.在我们买这款包的时候标价为¥139上面有一行参考价格¥599,但是查证下来,深圳市森米商贸有限公司所出售的同样材质类似规格在阿里巴巴上从2014年一月到目前为止没有超过¥85. 3.我5/5及5/6分别在一号店下单购买的这两款包包,于当天第一时间付款,但是到目前为止商家完全没有联系过我,一号店拒绝发货。 以上本人认为一号店及其商家欺诈消费者,并且存在价格欺诈。 要求按照消法第55条赔偿最低500 法律依据如下: 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3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