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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售卖三无产品且虚假宣传

2014-04-10 12:08:16    山东省    蔡女士    点击:

我于2014年3月18日从唯品会购买了一件迪士尼儿童餐椅,唯品会的销售网址为http://www.vip.com/detail-152911-20295640.html。 收到的商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收到的商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包装箱里面只有2张简单的安装图,安装图背面是餐椅的使用说明书;2.唯品会销售网页上对该儿童餐椅的介绍中,载明“适用年龄范围为:8周岁以下”,但是随商品附送的使用说明上白纸黑字写着“适用年龄范围为:2-8周岁”,销售信息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成分(说明:我家宝宝目前9个月);3.该商品在唯品会销售网页的介绍中,说明产地为福建,而产品实际从浙江温州泰顺发来,售后说明中载明的退货地址却为广州天河区大观中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信息令人质疑;4.商品存在多处严重质量问题,包括板材质量问题,还有配件缺失,收到商品后花费了2个多小时安装完毕后发现该餐椅因质量问题没法使用又花费了1个多小时拆卸完。 随后多次找唯品会客服反应情况并投诉到广州市12315,客服解释说产品合格证在发货的过程中丢失,可以提供质检报告,也支持正品检验,对于连质量合格证都没有的三无产品,正品检验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唯品会连迪士尼商标使用和产品生产的授权书都无法提供,更别提什么正品了。 唯品会的客服还狡辩说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欺诈,只是对商品销售信息描述不完善,拒绝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只同意退货并补偿100元。但是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行为的判断描述,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就属于欺诈行为,同时还要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在唯品会的商品销售说明中,“适用年龄范围8周岁以下”以及产品说明书中的“适用年龄范围2-8周岁”,以一般消费者(哪怕是没有上过学的人)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都能足够判断出,2种表述所包含的范围不一样,作为2周岁以下没有任何防范危险意识的婴幼儿能否使用,更应该在销售时有严格的规定和说明来提示消费者,但唯品会的销售说明中,将2周岁以下的孩子包含在能够使用该餐椅的范围内,明显属于扩大该产品的适用范围,属于欺诈并误导消费,而非唯品会客服自称的商品信息描述不完善。 有明文的法律依据,唯品会都拒不承担销售三无产品以及欺诈行为带给消费者的损失。网购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消费者维权太难了。现特求助12315的帮助,要求唯品会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同时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唯品会的上述行为给予处罚并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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