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8月19日在苏宁易购网(网址:www.suning.com)购买品牌为金叶珠宝、型号为AU-Z00012的999千足金金锭1块共5g,并于当日以中国银联网上支付方式支付商品价格575元,订单号为7002971654,订单状态为支付完成。苏宁易购于当日下发手机短信提示订单支付成功,商品预计于2013年8月22日送达。截至2013年8月23日,本人仍未收到所购买的商品。经登录苏宁易购网站查询订单,订单状态为退货成功。交易发生后,本人未申请并操作过退货,未表示过退货或取消订单的意愿。苏宁易购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擅自对订单进行退货处理,且本人亦未收到过退货的款项。经电话咨询苏宁易购销售服务热线(4008198198),苏宁易购方解释为无货故进行退货。苏宁易购以无货为由擅自取消订单的行为于法于理不符,现将苏宁易购行为向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要求如下: 1.苏宁易购履行交易的发货义务交付所购买商品,或交付同质同量的黄金代替。 2.苏宁易购对未取得同意情况下擅自取消订单作出说明并道歉。 苏宁易购擅自取消订单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网络平台上的交易受法律的保护和限制,买方在交易成功后,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对于预付款的买家,付款后便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剩下的是卖方的付货义务,不付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卖方不能随意单方面取消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交易过程中,买方已履行交易合同义务,且未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直接取消订单退款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苏宁易购以无货作为理由,也无权单方面废止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通过与消费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苏宁易购单方面取消订单并无依据。 另外,苏宁易购在用户注册协议中制定格式条款,确认订单生效没有任何合同法律效力,只有在订购的商品实际出库发货之后,方视为就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苏宁易购同时在服务协议说明保留取消订单或服务及追偿的权利。此行为有悖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这一规定,用户注册协议及服务协议说明的性质就属于苏宁易购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中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