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自有住房租给一租客4年,因为房产出售,所以停止房屋出租,在办理有线电视过户给新房主时发现有线电视费欠缴4年.此时我已经联系不到原租客,因为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例需要把有线电视转给新户主,所以先付清了所有的欠缴费用,但这笔费用因该由原租客承担.在欠缴的4年中,东方有线电视方未尽到他们的责任有以下二条,1),未通知户主有线电视欠费了2)没有暂停有线电视接收. 按照常理水电煤如果欠缴都会及时通知户主或者在一定时间停止供应.因为东方有线电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造成本人误以为有线电视费用租客已经缴清. 在后来联系东方有线电视方,对方说账单都是由居委会来催缴,居委会有户主的联系方式,按理说可以联系本人,这样本人就可以从租客那收取有线电视费,但是4年来始终没有联系过本人.对方还说欠费2年才自动停止服务,但是因为技术原因没办法停止有线电视接收.如果不是有线电视过户,费用是不是可以一直欠缴下去,东方有线电视没有尽到一个企业应有的责任,最基本的主营业务收缴有线电视费用都如此马虎,这确实是本人没有想到的. 东方有线电视方在电话联系后,自知有疏忽,但是只愿意承担50%的责任,因为完全是他们的疏于管理,所以我的诉求是他们承担100%的责任. 最终我只能通过315这个平台来表达自己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