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主题:乐视官网预定乐2银色版手机逾期不发货 | |
投诉目标: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商城,乐视官网) | 投 诉 人:林先生 |
投诉时间:2016-06-26 | 投诉地区:福建省 |
2016年6月10日本人在乐视官方唯一指定平台乐视商城(http://www.lemall.com/)上购买了一台银色版乐视2手机,付款完成后,显示承诺6月17日至24日发货(具体可详见截图)然而到了2016年6月26日早上十一时订单上仍然显示“配货中”不予发货,6月25日期间致电乐视官方服务中心客服,客服说要请示上级,并会在24小时内回复给我,但到26日早上11时24小时已过仍未得到官方回复,完全没有发货的意思,且无解决问题的基本态度,缺乏基本的企业诚信、契约精神,完全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现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予以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失信行为进行查处,责令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本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特此投诉,请予支持帮助,谢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