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4日,在移捷信息科技购买白色IPHONE 5型号手机一台,在场检查手机无问题,交款后,移捷信息科技工作人员给开具收款收据,并承诺保修1年,我在收据正面签字。 工作人员当时并没有给我展示收据背面的“保修条例七天换机须知”,本人也并未在“保修条例七天换机须知”下方的客户签名栏签字。 2014年2月7日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现屏幕中部偏上部位出现有黄豆大小的光斑,当时因为没有携带保修名片,14日联系到当时的销售人员并提供了问题的相关照片。15日再次打电话被告知不能保修。理由是“保修条例七天换机须知”中一年保修原则第一条(液晶屏、触摸屏、主板、摄像头、按键、CPU、排线不保修)“不属于保修范围。此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此保修条例故意缩小保修范围,并不主动告知消费者。并据此不予保修,性质十分恶劣,请求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