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商城之行为,有侵害消费者之嫌疑,有损电商行业之信誉,亦有失民众对经销商预售行为之信心。望执法部门匡扶法之护权之正义,维护商界善良风俗,取缔其有损社会之行为。 预售华为荣耀3c之行为,其纵然为合法行为,不宜过多评价,然则失信于消费者,于履行预售合同期间擅自更改履行期间,以此辩解其履行延迟行为,此应视为京东之对消费者故意欺诈行为,应负有履行延迟即履行瑕疵担保责任。法之正义之所在,权利保障之前提。 其一,消费者知情权,按京东商城之所售商品之惯例,付款之购买者应于三两日之内发货,不应存在如此之多延迟履行之合约,不应在其不能履行时发表其将延迟之申明。 其二,合同履行之瑕疵担保责任,延迟履行责任非过错责任,然则以法律事实为前提,既存延迟履行行为,作为电商行业巨头,应主动承担此法律责任,而非以厂家无货之荒诞理由为辩解之词。 其三,有损商业信誉,此广为人知之失败预售行为,非只侵害消费者之合法权益,若非合理处理此事件,且有民众对电商信誉之不利评价,中国电商之预售行为将失信于万千网民。 此种种之损法益之弊病行为,非知法者不能之,然执法者是否应以法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