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0下午5点左右,消费者去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大福林底店手机连锁卖场松联点内的联想指定维修点(内蒙古松联通讯包头分公司)去维修其平板电脑--联想A2207.该平板是因为使用第三方软件金山授权管理软件中的系统自带应用清理而清理了一个程序,导致无法进入系统的。当时店内前台邵晨萌(男)提出可以用刷机的方式进行维修,费用是40元。消费者表示同意。邵晨萌将机器拿到后台工作间刷机,一会儿将机器拿出,称已经修好,消费者当场试机,发现平板电脑无任何信号,邵晨萌表示可以进一步送后台工作间去维修。过了一会儿,邵晨萌又将机器从后台拿出,消费者当场试机又发现平板电脑出现了“无效的imei”。即平板电脑没有串号。这是一个正常的平板电脑不可能出现的现象.送修前的平板电脑也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现在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证明:.维修点为了私利擅自用二手旧主板替换了消费者的原主板.消费者表示不能接受.消费者电话告知家人此事,家人赶到现场,该维修点承认是由于自己维修的原因导致主板损坏,消费者的原主板是无进水进液的,无任何毛病,随后提出为消费者免费订一块新主板,并开具了内蒙古松联通讯包头分公司的售后服务中心受理单0001027号。 前台邵晨萌在消费者签订0001027号受理单之时,要求消费者的家人在某记录本上面签字.记录本上写的是“更换主板”其家人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以消费者之名在记录本上签字.当时的前台邵晨萌故意隐瞒与该记录有关的重要事实(即不可能查询到新主板的出厂日期等具体信息)且该记录存在日期书写错误.邵晨萌的行为严重违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几天后,消费者发现这些后明确表示不认可这个代签记录的内容.因此这个代签和记录都是无效的. 第二天,消费者前往维修点索取40元维修费用的收据。店内前台邵晨萌表示只有签订了一个协议才可以得到收据。.消费者无奈在该协议上面签字,但要求维修点要将平板电脑故障清楚写明。根据手机三包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颁布 (2001年11月))该协议属于霸王协议. 几天后,消费者去该维修点索取机器的时候,维修点却一反常态,逼迫消费者签署另一份协议才可以取机器,协议上面是他们维修点单方面写明是由于消费者的原主板出现问题才维修字样。这是完全扭曲事实真相的,消费者拒绝,维修点主管吉日格勒(35岁.住址:包头青山区青东路佳福小区40栋701 ).威胁消费者不签就给你40元滚蛋。消费者最终不签署该协议。 消费者电话联系联想客服热线得知,联想公司并不能出示这块预定的主板的出厂日期等详细信息.这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表示无法接受这块预定的主板. 2013。10。29日包头这个联想维修点的吉日格勒未经过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在私自将消费者的原主板返厂.销毁证据.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大福林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