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10月5日在上海青浦苏宁公园路458号店买了一个华为P6电信版的手机,10月14日出现开机无法进入系统, 就是一直定在华为标志那里,就是开机定屏,然后到苏宁联系店员,店员要求到华为售后检测,售后说由于外观有些磕破磨损只能修不能换货,我就不同意,因为按照产品三包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在这里没有说必须外观完整如好,我的手机还没有超过15天,5日买的到14日只有9天,所以我要求换货,向化为的售后4008308300打过无数电话,说出我的理由,中间售后还拍照等上级鉴定是否换机耐心等了4天,最终今天检测结果是故障存在,由于外观磕破,不予换机。我对此结果非常不满意。附检测单 按照华为自己的手机保修政策,“在购买华为手机主机之日起七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保修服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保修服务。” (参见华为官网保修政策http://www.huaweidevice.com/cn/servicePolicy.do?method=list)在这里你那里看出必须要求外观完整如好,才给与换机。只要是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保修服务。我在9天内出现问题,我要求换货有错吗?华为自己打自己的脸,自己写出的东西就做不到。 再看手机三包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发布第四号令,颁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规定》共31条,其要点如下:“第九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第十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这里也没有看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必须保证外观完好,才能要求换货,作为华为500强的企业作如此规定无视三包规定,凭什么不给我换机。更不用说它这个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强烈要求给我换机!!!!现在与苏宁协商中等待解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