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3月15日消费者日当天提出换机,2011年4月21日换机,签订换机协议(确认书) 换机后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维修期间耽搁时间乃至1个多月后才得到跟换机器硬盘解决方案,更换硬盘后再次出现死机、键盘、触摸板失灵,再次要求维修时,惠普违反《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违反双方协议(确认书),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后由第三方维权媒体介入惠普重新按照三包提供维修,但之后多次维修时间均超过三包规定修复时间30天,本人保留追诉权利。 现于2012年6月笔记本电脑再次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花屏,休眠后无法正常开机)且已经超过国家三包规定(维修两次以上仍无法正常使用),送修后至今日仍为修复且维修时间已超出30天,致电惠普沟通,处理人李珊以换机协议(确认书)为由拒绝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履行换机,维修义务,且其违反国家三包态度强硬恶劣。 现有证据:换机协议(确认书),维修记录单,惠普通话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