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台东芝笔记本电脑坏了,发票上的购买日期是2011年1月7日,今天(2012年7月8日)我送到东芝在北京的神码东芝中关村授权维修站维修。 根据三包规定,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两年。我的情况是主要部件损坏了,但是维修站的维修人员和东芝公司的客服都以我的发票写的是单位抬头为理由拒绝提供保修服务。他们说,只要发票不是个人的抬头都不提供三包规定的“主要部件保修两年”的包修服务。我觉得这个是违法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发票不是个人抬头就可以不提供三包服务。 三包规定,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两年,不是国家强制的吗?跟我的发票抬头有关系么?难道发票抬头不是个人就不能保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