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北京移动通信公司

2012-05-11 14:17:13    北京市    曾先生    点击:

我是一名北京移动的用户,拥有一张北京移动公司05年发行的神州行手机卡一张,办理有一个15元无限流量的套餐,2012年5月2日,北京移动公司官方网站上出现以下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 随着通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向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神州行标准卡客户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全球通、动感地带客户的MO套餐20元档已于2006年6月停止办理。为维护客户权益,正在使用该套餐的客户仍可按照2005年7月业务开始提供时的服务水平继续使用该套餐。如果客户希望享受更高质量的上网服务,也可选择10元70M套餐或G3上网卡等其他移动产品,更多优惠套餐可登陆我公司门户网站www.bj.10086.cn查询。感谢您的支持。” 其中对我们北京移动的无限流量用户造成了严重的歧视,将我们的服务限制在2005年开始提供服务时的水平,并造成了多名移动无限流量资费的用户,在使用手机卡的时候,网速被限制到10K/s以内,根据移动公司2009年宣布的三不原则,全部移动手机卡都可以平滑过渡到3G网络,享受3G服务,但是2012年5月2日却单方面将北京移动用户中的无限流量卡用户的服务水平限制在了2005年开始提供服务时的水平,其中违反了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以上电信条例,“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之前一直可以享受正常的E网以及3G网络高速上网,自2012年5月2号北京移动公告起,无理由中止“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3G高速上网服务,已经违背电信条例以及做出虚假宣传。 同时违反合同法中: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以上合同法,当E网以及3G网络商用到2012年5月1号时,北京移动之前一直并无任何公告指明“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只能享受G网速度,相反“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可以和其它GPRS套餐一样享受E网及3G网络正常速度,据以上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包月不限量GPRS套餐”和其它GPRS套餐已经和北京移动构成事实合同,北京移动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基于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希望工信部能责令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停止对北京移动用户中的无限流量业务的用户的侵权行为,并回复套餐服务水平,撤销公告,消除歧视,对受害的北京移动用户道歉,并承诺对北京移动无限流量用户和对移动的其他用户一视同仁,不歧视无限流量用户! 望贵部支持我的诉求!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声明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 2002 - 2018 中国质量万里行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