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1月购买联通3G上网卡,连带设备共1200元,包括1200元上网费用,时间为540天。 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上网卡不能达到商家宣传的下载和上传速度。于2012年3月14日第一次于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沟通。得到的回答是不可退款。 2012年3月15日、3月16日分别接到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两次电话回访,他们工作人员并没用针对我的投诉给予直接回复,而是要求我自行转让等途径来搪塞我。而且拒绝再次向上级反应情况。 本人要求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立即终止本人与其签订购买合同,退回上网卡内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