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反映一下有关手机充值卡过期作废的问题,我在近日收拾杂物时,发现家中有两张之前购买但未使用的充值卡,分别为面值300元,共计600元人民币。当我想使用这两张充值卡时,才发现上面还有使用的有效期(2010年6月30日),一对比肯定属于“过期”了。我是在2010年年初时购买的这两张充值卡,后因疏忽就没有当即使用。但我觉得充值卡这样的消费品实在是没有理由设立什么所谓的有效期,我买了想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干吗非得让移动公司来规定我什么时候使。这明显的属于单方的霸王条款。我打客服10086进行询问,服务人员告知我如果是过期一年,还可以帮助激活,如果是一年多的,就抱歉了。那我就想问了,既然一年的可以,那为什么两年的就不可以,太不合理了。消费者都是讲理的,我们不需要得到什么赔偿,我们只希望我们购买的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