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西移动用户,2011年12月购买了江西移动的电话卡,其业务内容包含“E学地带 免无线上网流量999999999K”。从2012年2月开始投诉江西移动对我使用的网络进行限速,3月7日以虚假身份为由提示我要收回该卡,并且限速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现反馈到你部,请求给予支持。 事实和理由如下:我2011年12月购买了江西移动的该资费卡,一直在持续的缴费中,该资费卡中套餐的内容应该被认定为合同约定,并且由于我一直缴费的行为存在,应当认为该合同效力一直在延续,双方当事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限制其权利义务的范围。也就是说无论我以3G或者2G的方式接入,均应该享受减免流量费。和正常的网络带宽 我认为,现在移动公司单方面对我的套餐卡实行限速,且以虚假身份为由收回该卡。是违约,虚假身份并不是我们填上去的,触犯法律也不是我们触犯的,是移动贵公司!而且若以此为由收回该卡,为何不以此为由不出该卡?我认为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 移动公司总裁王建宙先生也曾经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时表示“2G/3G使用同样的资费标准,不因为3G它的速率比较高而增加他们的负担”。应当视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并且视为移动公司对全国人民的一个承诺。 采访视频链接: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cmRSWcNU8yk/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免无线上网流量通信费”的内容的应以3G网为基准! 据此,我向江西移动主张要求对我的江西移动资费卡进行虚假身份修正并且给与我们正常的速度。并且在移动网站上对我的套餐内容进行标识。请求你部给予支持,并予以回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我也会及时配合进行补充。 限速相关补充:http://www.test3g.com/thread-315683-1-1.html http://tt.mop.com/read_11536084_0_0.html 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73/1/6302.shtml 通过这些连接我们可以看出网速的差别!!!! 移动客服对我的投诉每次均做如下处理:1、承认套餐,代替刷新,2、以各项数据正常为由。3、将我们转入后台让我们等答复,或你可向监管部门反映。 对于此抗辩理由,我认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该公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这条收到短信的向移动提出三点,一,要求移动公开违规人员处理信息,并移交公法检机关。二,公开承认有法不依,有规不循,涉嫌集团诈骗。三,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