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由于本人办公的地方暂时没有网线,但因工作和适时地监查股票行情的需要便于2011年8月17日向深圳中国移动公司10086电话咨询了用USB3G网卡来解决办公室台式电脑上网的问题,并将办公地址告知10086的客服人员,其答复说:“使用3G上网卡可以在你使用区域内用于任何一台台式电脑”。为此,本人电话订购了一只并同意绑定使用一年。次日1008666通过快递送到本人住处并同时签名了入网服务协议和业务受理单。 两天后使用3G网卡时发现USB连接正常但不能打开网页,便将情况向10086反映,得到答复是他们会派工作人员前来查看,几天后有一工作人员上门维护,但不能解决问题,工作人员称是信号不能覆盖。于是该工作人员建议退卡,次日,本人致电10086询问如何办理退卡,被答复说:“不能退卡”在我说明情况后客服人员让我等候电话答复。数日后没有结果,直到9月20日后本人一再,打电话10086要求退卡下客服人员说将会再次派人来解决问题。9月28日中移动工作人员再次上门调试并在其它电脑上也不能打开网页,还是不能解决上网问题,于是其工作人员表示回去打报告建议给予退卡。 于是,本人其后打电话10086要求退出该项提供的服务,但遭拒绝,并说每月30元网费款是绑定我电话收费的不管你用不用每月都会扣款,但出于我的情况他们可以赠回11月前所扣的费用,谨此而已。本人不接受中移动的霸道建议,于是电话向深圳消委会进行了投诉,但至今无果,其后多次接到10086的电话让我接受他们提出的建议。2012年1月本人将网卡交深圳中移动的检测点进行测试得到测试结果为:“插入电脑不能使用”,其后向10086反映没有得到处理答复。 本人认为: 选择中移动的usb,3G上网卡本来就是作为一项临时的过渡以解决眼下急需,而在购买前本人咨询过10086在我办公地能不能使用,得其答复是肯定能够使用的,但出现问题后本人直到当前都不能使用中移动提供的服务,二个多月过去了且不说造成了我多么大的损失和不便,而就他们上门工作人员无法解决的事实下中移动拒绝本人退出其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极其野蛮霸道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产品量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根据上述法律意义并在中移动专业技术人员都不能解决使用的客观事实下,只能说中移动不能提供商品的使用性能。本人购买中移动的服务是实现即时上网为目的的,提供不了服务反而让消费者按协议支付服务费用,本就是超越国法的霸王行径,本人没力量与其抗衡只能将此情况向主管部门反映,希望能够匡正社会法则。 要求:责成中国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按消保法作出消费价高于2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