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6月份在长春光明路营业厅购买了是长春联通发行的手机卡(15584291862),并在过户在自己名下。6月20日,本人咨询过长春联通客服,证实包含一个20元GPRS套餐(不限时、不限流量,有效期至2050年)。并实测下载速度125KB/S,上传80KB/S。该号码连续使用了一个多月,2011年7月3日,却无故被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限制了上网速度、随后又关闭了3G网络。在大家多方投诉下,7月20日,联通公司又给大家恢复了网速,但实行了6G封顶,并不承诺使用期限。虽然联通公司在此卡的入网协议未明确注明较高的上网速度,但从6月份开始一个多月的正常使用和账单收支情况,见《6月份账单查询-业务凭据 复印件》,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资费套餐一经开出交到用户手中,用户按月缴纳费用和联通公司提供服务的契约已经形成,这样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即该卡的资费套餐为125KB/S下载速度、时效2050年。同时,该卡在7月3日之前的上网速度也得到联通公司的确认 联通公司7月份后对于该卡设置6G封顶,所引用的文件为《中国联通集团的[ 2011] 266号》,原文件要求是2011年6月1日施行,文件精神是停办旧套餐,执行新套餐,对于原来的套餐没有任何影响的! 套餐说明: 6月13日前已售的GPRS套餐 ,执行原有资费标准直至用户取消原有套餐,用户需要更改为调整后的资费包的,需要和用户重新签订协议,经用户认可后方可调整。 …… 我的号码是4月19日开出的,不受此文件的约束。6月份我号码的上网流量也超过18G,由此可见我的号码卡含一个20元-GPRS上网包(125KB/S下载速度、无限量、时效2050年),但7月份之后,联通公司拒不承认,即便在恢复网速期间,也设置6G封顶限制,并不承诺使用期限。 诚然,联通公司由于自己内部管理混乱、销售渠道管理无絮,导致较低资费的号码开通和流出,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但这是企业管理上的一些漏洞所导致的后果,应该由企业自身来承担,企图把因自身造成的问题强加到消费者身上,转嫁责任,乃典型市井无赖行为。如果此卡的开通和使用造成联通公司损失较大,有关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最终用户没有必要为联通自身的过错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人对于该事件的解决方案: 1) 联通公司执行原套餐协议,保证用户按套餐执行无限流量的权益。 2) 联通公司承诺本卡的套餐资费和原上网功能(125KB/S下载速度,80KB/s上传速度)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3) 联通公司赔偿本人为此投诉所花费的电话费人工费以及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 4) 对于各项侵权行为,向用户赔礼道歉,并提供书面道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