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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笔记本电脑

2010-09-15 16:12:42    上海市    黄先生    点击:

本人于2009年1月购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发票抬头是企业名称,实则个人使用,在一年的保修期内两次因屏幕问题予以更换,(相关背景,在同一时期,爆发惠普的质量门事件,多名用户出现黑屏闪屏等质量情况),在第二次屏幕更换2009年9月份至今,不到一年时间,屏幕再次出现闪屏,惠普认为发票表明是单位用户,不是个人用户,且质保期已过,以三包法为由,拒绝维保。 个人认为三包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并未明确区分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其次,在保修期内同一部件两次出现质量问题予以更换,相应保修期理应按照三包法规定从最后一次维修当日开始计算,顺延保修期,目前同一部件再次出现问题,且不到一年时间,理应免费更换维修,消费者同时应该享有退换货的权利(同一部件在不到两年时间内,连续三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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