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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汽车4S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2014-06-13 15:39:22    贵州省    陈国超    点击:

投诉主题:北京现代汽车4S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投诉目标:北京现代 投 诉 人:陈国超
投诉时间:2014-06-13 投诉地区:贵州省
处理结果:http://www.315online.com/plus/ts_view.php?aid=151934

       我司于2014年2月,在北京现代汽车所属的贵州分销商“贵州乾通北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胜达”SUV,价值24万余元,后续我司员工在3月末在该公司提车并拿到了发票。    我司人员在对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认证时,经税控系统比对提示该发票信息有误,无法抵扣。经税务局大厅核查,指出该发票开具有误,即销售方没有按规定在发票有效区填写我司的税号,造成我司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影响金额有3万余元。   我司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通知了上述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退回了有误发票2联,且联系了北京现代有效公司的公众客服,希望对方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及重开发票。但我司陆续反馈该问题数次,该销售机构及北京现代公司均为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把责任推卸在购买方没有及时发现税票问题,并在后续没有再与我司进行联系沟通。   首先:     1、我司与销售方签订的购买协议是公司抬头,并提供了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复印件,表明了我司需要可抵扣发票。     2、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司人员在发票的有效认证期限180天内进行了认证,我司人员并无超期认证抵扣。     3、根据《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17):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因此,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文件开票,未按照上述文件开具的发票都属于不合规定的发票。    以上情况造成了我司直接损失进项税3万余元,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现我司要求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给与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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