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8月7日至2013年1月11日在北京天德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任前台文员一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本人在职期间,自2012年8月7日到2012年11月7日为试用期,在此期间北京天德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并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此项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本人原名李维维,即合同上的姓名,后更名为李玟樾,身份证号没有变,可以出具相关证明证实我的身份。
本人于2012年8月7日至2013年1月11日在北京天德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任前台文员一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本人在职期间,自2012年8月7日到2012年11月7日为试用期,在此期间北京天德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并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此项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本人原名李维维,即合同上的姓名,后更名为李玟樾,身份证号没有变,可以出具相关证明证实我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