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我开车辆(长安4500)去安徽亳州办事,车辆发动机出现问题,无法驾驶,后在所投诉企业对发动机进行大修,修理完毕后我支付所有费用5770元(其中含我更换的离合器总成费用)当时承诺发动机保修一年或2万公里,我将车辆开回新乡后(亳州-新乡300公里)发动机再次损坏,无法正常行驶,后与被投诉企业(以下简称亳州)进行沟通,亳州方面联系新乡长安4s店对我车辆进行维修。在修理过程中,新乡这边告知我发动机罐体及缸盖及其他附属配件无法在使用,需要更换新的,我当时和亳州方面电话联系,亳州方面同意进行更换,正月初七新乡4s店通知我车辆修理完毕,要求我支付全部修理费用后提车。我马上与亳州方面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将其所应该支付的费用打过来,亳州方面却要求我将更换的所有配件给他们发过去,他们需要鉴定、上报。我同意了亳州方面提出的任何条件并给予积极配合,可亳州方面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致使我车辆在新乡4s点停放俩个月时间无法提车。后我与亳州及长安总部取得联系,亳州方面同意打过来部分款项,缸盖及缸体费用他们说签订后没有问题不需更换为借口拒绝支付,我也多次拨打长安总部电话4008840066进行投诉及沟通,可得到的结果令我非常失望。 我希望亳州方面尽快将所应支付的费用马上支付,另外由于亳州方面拖延我时间,我不能提车,所产生的间接费用(我是做生意的,出外办事打车、租车送货等费用)6000元,由亳州方面合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