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跃于2012年10月7日在京顺宝订购宝马X1 18I 一辆,巧克力色米色内饰,并交付定金3万元,按照双方合同规定,京顺宝应于2012年12月5日之前交车。现已经逾期一个月,京顺宝宣称没有车辆。我向京顺宝索要定金30000元,他们要我先给他们合同和当时的定金收据,否则拒绝返还我的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京顺宝应双倍赔偿我定金共60000元,现其拒绝返还我的定金,是诈骗行为。 我手中有当时签订的购车合同和定金收据,作为证据。
本人王跃于2012年10月7日在京顺宝订购宝马X1 18I 一辆,巧克力色米色内饰,并交付定金3万元,按照双方合同规定,京顺宝应于2012年12月5日之前交车。现已经逾期一个月,京顺宝宣称没有车辆。我向京顺宝索要定金30000元,他们要我先给他们合同和当时的定金收据,否则拒绝返还我的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京顺宝应双倍赔偿我定金共60000元,现其拒绝返还我的定金,是诈骗行为。 我手中有当时签订的购车合同和定金收据,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