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诚荣威4s店交了5000元订金作于预付款,在销售人员未向本人详细说明合同的情况下就签下了销售合同。回到家,本来发现对合同的条款存在很大的异议。 异议如下: 1、本人购车为98700元,由于是分期付款,首付30%,应为29610.,而合同中为30000元。 2、根据购车价格,购置税营为98700/11、7=8435,而合同中为8547元。 3、根据销售人员计算,3年36期分期付款每期还款为2511元,那么计算36期还完本人共还90396元,所贷款数目为98700的70%为69090元,故3年期本人所交利息为21306元,该利息过高。 4、合同中计算商业险均为按照113700及汽车原价计算。 就上述问题向4s店咨询,获知该4s店计算利息按照17%计算,而银行贷款三年期利息为6.15%,该店在未向本人说明利率的情况下以如此高的利息贷款给本人,本人认为该店有意隐瞒其高利息,涉嫌欺骗消费者。 由于利息过高,及后续了解对该车性能并不太满意和家人的反对,本人向4s店提出要求退还所交的5000元订金,而4s店以所交为定金为由拒不退还订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海南荣威4s店不仅欺骗消费者还拒绝退还订金,本来要求该店退还本人所交的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