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1年8月购入上海通用汽车公司雪佛兰科鲁兹自动挡小车一辆,型号SGM7166ATB,车辆识别代号(LSGPC54U88F067675),发动机号码 (111095258)。于2012年2月初,行驶里程约4400公里时发现故障,故障现象为3档后无法加速,发动机故障灯亮。故障发生后,开到经销商贵州通源金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未作任何检查,仅仅消除故障码后即让我把车开走。第二天我即致电上海通用汽车公司,该公司答复要么把车放4S店作详细检查,要么再驾驶一段时间观察。过了一周左右,又发生同样故障,至4S店后,工作人员记录故障码后称反馈至厂家再处理。后来4S工作人员通知,厂家判断为变速箱控制模块故障,同意予以更换。在厂家备件到货后,我将车开到4S店进行更换,故障仍未解除。在多次进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尝试后,厂家提议打开变速箱进行检查。3月16日,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4S店人员将变速箱分解,未发现明显损坏。4S店方检查结论认为变速箱油内金属粉末过多,清洗后,4S方重新将变速箱装回,故障现象仍未解除。 至此,从故障发生至今一月有余,厂家一未能明确故障原因,二不能提出迅速、可靠的解决办法,已严重影响我方车辆的使用需求和正常工作安排。厂家800电话服务态度极其恶劣,只会一直重复“我公司出厂的产品均经过严格检验”而不提出妥善解决办法。 照目前的处理状况,即使将汽车停在4S店修到保修期结束,厂家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强烈要求国家尽早出台汽车三包法规条款,对厂家行为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