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日校园食品安全新规出台 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禁对外承包
2026-03-31 点击:次
2026年3月30日是第31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安全教育日当天,教育部于官方网站发布《校园食品安全 “十必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 “十不准”》两项制度文件,从校园管理层面和从业人员操作层面双维度划定校园食品安全红线,进一步巩固校园餐专项整治成果,为中小学生和幼儿的饮食安全筑牢防线。
此次发布的 “十必须”“十不准”,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求,旨在强化学校食堂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一线从业人员操作流程,让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其中,坚持食堂公益性成为重要原则,“十必须”明确要求,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需坚守非营利属性,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从经营模式上杜绝因逐利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保障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真正用在学生膳食上。
针对校园食堂食品加工制作的高风险环节,文件作出严格禁止性规定。“十必须” 强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严禁制售冷荤类、生食类食品以及冷加工糕点,同时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高风险食材,从源头上规避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可能性。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也被纳入硬性要求。“十必须” 提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学校必须第一时间采取管控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严禁瞒报、谎报、缓报,同时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影响。
陪餐制度的落地执行同样被重点强调,文件要求学校杜绝陪餐制度流于形式,需按周期制定详细的陪餐人员安排表,确保每餐都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实时掌握食堂菜品质量、口味及食品安全状况。对于有条件的中小学,教育部鼓励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引入家长监督力量,形成校园食品安全家校共治的格局。
在对学校提出管理要求的同时,“十不准” 为食堂从业人员划定了操作行为的 “负面清单”。其中明确,从业人员不得采购使用国家禁用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相关产品,从食材采购源头把控安全。同时,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诚信要求,“十不准” 再次强调,严禁从业人员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形成强力约束。
此次两项制度的发布,是教育部持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学校和从业人员的双重责任,形成校园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为全国中小学生和幼儿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让校园餐成为家长放心、学生安心的“安全餐”“营养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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