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曝光6起“春雷行动”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添加、假冒伪劣等
2026-03-30 点击:次
自“春雷行动2026”开展以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强化行刑执法协同,依托刑事司法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对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共同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春雷行动2026”第四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成都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接投诉举报,反映某药房销售无标识、无合法来源的炮山甲中药饮片(穿山甲制品)后,温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涉案药房开展全面调查,固定销售记录、现场照片、提取关键证据。
经核查,涉案药房非法销售炮山甲1372克,价值14万余元,且无法提供炮山甲合法购进票据及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其辩称的供货渠道经查证不实。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6年1月,经司法机关审理,涉案药房实际控制人熊某、法定代表人姜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扣押涉案物品予以收缴。
此次案件的查办,彰显了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药品领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的坚定决心,有效规范了药品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了生态安全与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二:郭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辖区社区网格员反映有人租房进行非法生产活动后,随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核查。现场发现减肥产品成品(标签为全英文的国际品牌)、半成品、原材料和制作工具等。
经核查,当事人郭某租用农民自建房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其他2人生产减肥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涉案工具、包装材料和原材料予以扣押,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涉案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含有违禁药品成分减肥产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受理该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法分子在隐蔽场所非法添加药品冒充进口减肥产品,借助网络直播、私域社群等渠道构建起黑色产业链,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形成强大震慑。
案例三: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彭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彭州市公安局环侦大队在对位于彭州市某农贸市场内的流动摊贩(经营者:李某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摊位上摆放有“金枪不倒”“德国黑金刚”“黄金玛卡”等声称壮阳类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销售的声称壮阳类产品共计3个品种进行了抽检。
经国家轻工业检验院成都站检验,其抽检的“德国黑金刚”“黄金玛卡”均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金枪不倒”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已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当事人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彭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李某某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食用添加有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此案聚焦群众重点关注的食品非法添加问题,依法查处销售含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违禁成分食品行为,划清食品安全红线底线,震慑不法经营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案例四:高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金牛支队接常州市金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举报,对成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其存放并经营的“黑狼”牌电极343盒、“黑狼”牌喷嘴405盒。
经常州市金球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确认涉案产品均非该公司产品。根据现场电脑销售数据,总计销售金额达1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也误导消费者选购、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滋生假冒伪劣乱象。本案紧盯商标侵权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严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净化市场经营环境,震慑商标侵权违法分子,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
案例五:魏某涉嫌经营不合格的烤鸭案
根据举报线索,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新都区某烧烤店(经营者:魏某)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亚硝酸钠7袋(已开封1袋)。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成品烤鸭、腌制鸭胚及料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成品烤鸭、腌制鸭胚及两次料水分别含有亚硝酸盐99mg/kg、160mg/kg、830mg/kg和850mg/kg。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0月起,在每次生产烤鸭时均添加了一定数量的亚硝酸钠,已累计生产烤鸭约600只,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烤鸭。因当事人非法添加亚硝酸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经侦办审理,鉴于当事人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检察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3月5日将该案移送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案当事人在烤鸭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钠,致使腌制的鸭胚和成品烤鸭中亚硝酸盐超标,并通过外卖平台对外销售,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虽依法不予起诉,但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处理,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部门协同监管的成效。该案有力震慑了餐饮行业违法添加行为,警示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庞某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邛崃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邛崃市某美甲店(经营者:庞某某)开展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服务台、汽车后备箱中,发现标注有“RABBIT BROYHER 升级版 10g*25袋”字样的咖啡共计58袋。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被检样品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已被停止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司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刑事判决后,2025年12月8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将其列入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
此案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实现了行政惩戒与刑事处罚双管齐下,从根源上杜绝其再次触碰食品安全红线。此案通过全链条闭环式行刑双向衔接,充分彰显邛崃市严查食品安全违法、守护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向食品行业释放违禁成分零容忍、行刑衔接无死角的强硬信号,有效震慑了同类违法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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