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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12-20        王颖    点击:

12月1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执法工作情况并发布2021年度“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重大典型案例。现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淮安瑄启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厂房有车辆载着印有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字样的货物进出,根据企业登记查询,无法查到该地点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销售企业,经主动与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联系后确认该企业未在淮安设立分公司。2021年1月7日,该局邀请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涉事厂房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有包装成箱含“英科医疗”字样的手套957箱,有包装成箱含“BAsic”字样的手套1267箱。经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员工鉴定,厂内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销售,江苏淮安瑄启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并未获得公司授权,涉案产品系假冒商标产品,上述产品合计195.7万余元。

由于案值巨大,该局依法将该案移交淮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目前,该案已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捣毁涉案窝点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涉案商品总值1.2亿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办在“筑牢疫情防控监管防线”方面具有典型性。本案案源来自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的可疑线索,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观察入微、善于存疑、一丝不苟的严谨工作态度。本案依托高效的行刑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通力协作、信息共享,提升了案件查办效率;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地点涉及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效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

益中基健康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益中基健康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胶原蛋白肽产品,包装盒上标注专利号:ZL2014201738422存在疑点,遂开展深入调查。经查:专利号为ZL201420173842.2的专利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步法安全高效制备胶原蛋白”的系统。该专利对应的是一种胶原蛋白的制备系统,不是一种制备方法或者工艺。涉案专利号保护的内容与涉案产品之间没有关系。当事人经营的该款胶原蛋白肽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2021年4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22万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的决心。


案例三

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以“零口供”形式,成功办结一起跨越3个年度,历经涉罪移送、公安几经侦办又以不够刑事立案标准退回而重启调查的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件。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厂区进行突击检查,获取了入职员工名单、财务记账信息、销售合同,查扣了技术图纸、产品实物等关键证据并委托鉴定。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生产加工所用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鉴定结论,执法人员先后奔赴涉案产品采购使用方、涉案技术图纸提供方等地进行实地调查,多方搜集固定证据,查实了当事人通过对权利人技术部门前员工的高薪诱聘,掌握有关核心技术信息,在明知应知徐某、汤某等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所掌握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凝聚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执法人员克服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隐蔽性高、证据搜集难的困难,以细致完备的调查取证、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在近乎“零口供”情况下,全面固定了涉案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使其主动认罚。本案的成功查办,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案例四

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使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非法招徕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8日,举报人与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当事人为举报人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该公司指定员工张某(女)为接待专员(已另案处理)。2020年9月举报人注册“汉室皇庭”商标予以公告,张某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向举报人传送“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发文编号:2020异0000056452YYDB)”电子档1份,称“对方提交的异议材料,被我们拦截下来了”。该公司可提供“异议答辩”增值服务,费用2800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张某传送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发文编号:2020 000005645YYDB)”为伪造的虚假材料。

当事人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在对外招徕业务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向特定客户进行投送,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经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反馈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21年4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客户“量身打造”了一款“虚假法律文书”,“贴心”向顾客推荐所谓的“增值服务”。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及时挽回了举报人的经济损失,有力震慑了不法代理机构及其员工。


案例五

无锡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网络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反映情况,对辖区内滨湖区玖隆坡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企业微博,并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先后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含有“#一起看奥运##不可辜负的美食##东京奥运会#”、“#一起看奥运##如果我是运动员##好好吃饭##吃货在这里#”等话题及含有宣传其菜品的商业广告图文内容的微博。上述两条微博使用的“奥运”“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属于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专有名称标志。当事人为提高商业影响及宣传自身餐饮品牌,未经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名称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2021年10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是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市场监管部门立足网络交易监管职能,探索推进“互联网+”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畅通与北京冬奥组委的交流协作,加强互联网领域执法协作,通过线上排查、源头追溯等手段,建立案件联查联办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在查处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强化知法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和整体效能。


案例六

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假冒专利、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8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南京美贝尔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美团APP店铺首页宣传拥有23项专利,并附有专利证书图片。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部分专利证书不实,遂于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始在其一楼走廊内陈列6个专利灯箱,将陈列的专利证书发明人修改为其3名院长,其中2项专利未经授权。此外,在咨询室和3名院长的办公室等场所也分别存在上述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宣传牌。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在其美团店铺首页上传23项专利证书,宣称拥有23项专利技术,其中只有5项专利证书真实。2月1日当事人再次上传23项专利,将专利证书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改为田力普。

当事人在并未使用专利技术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起在美团店铺的产品中宣传使用了吸脂专利技术,称使用后多吸30%-60%,缩短50%以上的恢复时间,并在同一网页中宣称院内医生为“韩国首尔大学医学院特聘外籍教授”等虚假内容。此外,为吸引消费者,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组织员工进行刷单,虚构销售状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假冒专利、发布虚假广告以及虚假商业宣传,依据《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违法情节多,在非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变造专利证书,宣称自己为专利权人,在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专利证书,在产品未使用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宣称产品的专利技术优势,扰乱专利管理秩序,并通过刷单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乱象进行深挖,对其线上、线下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排查,通过医美行业系列案件的查处,全力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


案例七

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为其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3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苏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17年起至检查当日为3家服装设计公司共代理申请注册了880件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后,当事人为上述3家公司在多达8种商品、服务类别上代理申请注册的商标141件,其中有91件商标因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同类别上近似,被驳回不予注册。经查,上述3家公司自成立起均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且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同一人。当事人通过代理上述3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他人过期没有续展的商标或他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进行抄袭、模仿改动后再注册或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类别中进行抢注。在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上述3家公司并未在核准登记的行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而是由当事人实际控制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进行转卖获利,期间囤积了大量商标待售。上述3家服装设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行业经营范围,抢注大量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当事人在明知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仍为其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4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负责人刘某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优势主导实施的商标抢注、囤积转卖行为不但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也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大增加了商标异议等后续程序的费用支出。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违规代理行为,更好地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案例八

江苏优睿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型钢产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连夜对江苏优睿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睿普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800根印有“ANCULS”标识的型钢产品。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批产品系无锡隆仕达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仕达公司)生产销售但尚未结算货款,执法人员遂对隆仕达公司进行调查,查阅复制了相关财务及生产经营票据,采集固定了手机、电脑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查实涉案钢材系优睿普公司定型定标委托生产,隆仕达公司联系惠山区洛社镇新鼎捷机械部件厂(以下简称新鼎捷机械厂)制作了印有“ANCULS”商标的2套字模,用于生产加工印有“ANCULS”商标标识的型钢产品,并销售给优睿普公司。截至案发,隆仕达公司共生产型号规格为41mm*41mm*2.0mm且印有“ANCULS”标志的型钢800根,拟以8.64万元的货款进行结算。经“ANCULS”商标注册人鉴定,确认上述型钢均为未经许可授权生产的侵权产品。优睿普公司、隆仕达公司、新鼎捷机械厂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印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字模,委托加工并生产销售标有“ANCULS”标识型钢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1年11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优睿普公司、隆仕达公司、新鼎捷机械厂作出没收800根侵权型钢和2套用于生产侵权型钢的字模,并分别处以30.24万元、21.6万元、0.2万元,合计52.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由权利人举报而案发,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对搜集获取的手机网络社交软件聊天信息的甄别分析,抽丝剥茧,追根溯源,在进一步查清涉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实施全链条打击,不仅对委托生产单位优睿普公司依法予以查处,还顺藤摸瓜对加工生产涉案侵权型钢的隆仕达公司、加工制作侵权商标字模的新鼎捷机械厂同时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既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进行了应有的惩戒,也向社会公众亮明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立场,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


案例九

南通市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输液器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4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卫生院药房及仓库现场检查中发现:由南通市诚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销售给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卫生院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030237538.7”内容标识,该院现场提供的专利证书,表明该专利权已于2020年7月14日终止,涉嫌假冒专利,构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其作为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的供应商,明知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但疏于对销售产品的进货查验。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万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专利案件,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当事人作为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的供应商,明知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但疏于对销售产品的进货查验,不仅损害了参与阳光采购医院的权利,更损害了广大社会公众利益。


案例十

常州市江源印刷有限公司侵犯“陽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州市江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印有“陽山水蜜桃”字样的水蜜桃包装盒1060个,印有“无锡阳山水蜜桃基地”字样的水蜜桃包装盒400个。另查明,使用在桃子等第31类商品上的“陽山”商标,是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016462号,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5月至2023年5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此外,由于“陽山”与“阳山”在字形、意指等方面近似,当事人在水蜜桃包装盒上标注“陽山”与“阳山”均未经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授权许可,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陽山水蜜桃”字样的水蜜桃包装盒1060个、印有“无锡阳山水蜜桃基地”字样的水蜜桃包装盒400个,并处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陽山”水蜜桃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是与“三农”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其代表的地理信誉具有独特的经济价值。本案发生在水蜜桃上市季,市场监管部门立足维护地理标志品牌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本案也警示相关印刷企业在承接带商标的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仔细核查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标识及商标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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