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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专利往广告上“贴金”,没想到竟然违法

2021-12-02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

提到专利,你会想到什么?技术先进?品质优越?实力雄厚?仿佛一经“专利”加持,就高端大气上档次,但专利广告可不是随便就能做的。

案情简介

某商家在网站销售热水器,发布的广告中提到产品具有加热专利。经查,广告中两个专利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取得,但因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的规定,这两个专利分别于2014年、2016年就已终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发布专利广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二是申请中的专利不能作广告。如果专利正在申请中,不能谎称取得专利作广告。

三是终止专利、无效专利不能作广告。如果专利因未缴纳年费、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则不能使用其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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