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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窝团违规问题

2014-03-18 11:08:53    四川省    吴先生    点击:

双流县慕丽康品商行(工商营业执照510122000170465),主要经营阿胶保健品和各类花草茶。为拓展销售渠道,该商行于2013年12月26日,与窝窝团联络人董某签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协议日期2014年1月至12月,当场缴纳了专卖店全年代运营费27000元,物流保证金5000元,共计32000元。自商品上线至3月上旬,公司在窝窝团销售额仅为386.5元,亏损十分严重,导致公司电子商务部人员相继离职,公司决定撤销电子商务部,退出网络销售,为此,与窝窝团联络员董某协商清算1月至3月的代运营费、平台作用费及销售货款,自4月1日起退出窝窝团销售平台,请求窝窝团退还4月至12月代运营费、物流保证金共计25250元。 但窝窝团以商家签订了全年协议并交纳了全年费用不能中途退费为由,拒不退还商家2014年未使用月份代运营费,致使双流县慕丽康品商行蒙受严重损失,为此,在与窝窝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315质量万里行发起维权,投诉窝窝团的霸王条款和无理行径,请求主管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并协助解决。 投诉内容: 窝窝团《窝窝商城物流商品类商家平台合作协议》中没有商家因故中途退出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窝窝团的协议中并没有商家退出经营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商家退出后的费用清算等内容。因为该协议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斥霸王条款,当属无效协议。因此,窝窝团理应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商家退出并结算商家退出后未使用的专卖店代运营费及物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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