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12月29日在上海强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南路279号淮海279)与该店崔经理签订婚庆酒宴协议,3588每桌,共十桌,付定金5000元整,预定时间2013年9月21日,后因个人安排变更,导致双方协商合同变更为2014年5月18日,该经理未经协商,私自把2014年5月18日这天安排给其他客户,并致电给我让我更改婚庆时间,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同时对餐饮服务行业影响恶劣,请相关部门领导予以查实,并给与应有的处罚。
本人于2012年12月29日在上海强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南路279号淮海279)与该店崔经理签订婚庆酒宴协议,3588每桌,共十桌,付定金5000元整,预定时间2013年9月21日,后因个人安排变更,导致双方协商合同变更为2014年5月18日,该经理未经协商,私自把2014年5月18日这天安排给其他客户,并致电给我让我更改婚庆时间,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同时对餐饮服务行业影响恶劣,请相关部门领导予以查实,并给与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