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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价格欺诈

2012-08-20 23:02:58    广东省    魏女士    点击: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苏宁易购的价格欺诈表现为虚假折价。2012年8月18日,苏宁易购在网易网页以广告形式告知中了100元优惠券,随后在苏宁易购看中一标价1499的LG手机,随即购买并使用100元优惠券,即1399元,另外使用苏宁易购的其他优惠50元,最终下单价格1345元并付款。与8月20日,再次登录苏宁易购发现,该款手机变价1399,并被告知不能使用优惠券。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商家使用这种先升价,诱导消费者实用优惠券,表面看似优惠,实质并无优惠的举措令人发指。属于价格欺诈,要求消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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