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一淘宝网(http://www.taobao.com)电话:0571-88158198 被申诉人二:谢红桃(http://shop71178281.taobao.com/),电话15361526269。请求:1:对被投举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处罚,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2:退还申诉人货款40元,并按《产品质量法》赔偿申诉人4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于2012年5月10日在被申诉人处(http://shop71178281.taobao.com/)购买到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8号生产的(沙宣化妆品沙萱VS轻柔逢松强力定型干胶发胶喷雾) ,净含量420ML。两瓶加上包邮共计40元。使用一次出现皮肤过敏感。头晕,恶心等症状。该沙萱VS轻柔逢松强力定型干胶发胶喷雾 后经查询这些化妆品既未印有生产批准文号和标注卫生许可证,也未标注特定卫生准字及成份。所以我认定,这两瓶盒属于假冒产品。根据《化妆品管理法》第6条规定,化妆品之标笺、仿单或包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分别刊载厂名、地址、品名、许可证或核准字号、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号或出厂日期。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并应刊载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项所定应刊载之事项,如因化妆品体积过小,无法在容器上或包装上详细记载时,应于仿单内记载之。其属国内制造之化妆品,标笺、仿单及包装所刊载之文字以中文为主;自国外输入之化妆品,其仿单应译为中文,并载明输入厂商之名称、地址。 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标示药品名称、含量及使用时注意事项 。国家卫生部,质检总局也多次下发过有关文件,明令禁止企业生产和销售这类假冒产品,但被申诉人不顾国家强制性规定,公开违规销售不安全化妆品,既违背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又危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被申诉人销售的化妆品明显地违反了以上文件的规定,属于不安全的化妆品,这显然是企业不负责任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被投诉人作为销售者,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法定义务的同时,对于所销售的本涉案产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不符合化妆品标准的化妆品流入市场,是故意隐瞒了上述违法事实,对投诉人实施了欺诈,同时还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综上所述请求贵局依法办理并支技投诉全部请求。投诉举报人:黄炳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