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淘宝网违反自己制定的交易规则

2012-04-27 14:08:17    天津市    刘先生    点击:

淘宝网交易订单编号:155382606497709 [交易简述]:我于3月26日买了一根随身音乐系统专用的对录线,商品名称:至高线基对录线,当我收到商品后发现该线所用的线基极细,完全达不到对路线的要求,和卖家协商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回的路费。大家都知道按《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路费应该是各自承担的,我愿意承担来回路费已经是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了,可该卖家仍坚持不给我退,这不成强买强卖了么,故此我就申请了退货并要求淘宝客服介入。 至此,开始了漫长的等待,4月2日维权申请提交直至4月20日才有客服介入,在此期间卖家和我分别留言表达了各自认为该线基适合做对录线和不适合做对录线的观点。 4月25号客服给我打电话要求我举证证明该线不适合做对录线的证明。我说:“按照《争议处理规则》第三条举证责任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应该是先由卖家负责证明该线基适合做对录线的证据吗?”客服说:“不是的,按照我们的交易规则应该是你提交证据,不然我们就将把货款直接支付给卖家。” 随即我于4月26日在淘宝论坛 > 论坛投诉 发布了“求助大家对《争议处理规则》的理解”的帖子(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095004-257215050.htm),大家都认为应该是由卖家负责举证。我并且在交易维权页面提交了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第三条的内容并要求客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的要求并附图。 4月27日上午10点40分该负责客服再次给我打电话,跟我说:“因为你购买的商品属性是个人闲置所以不能按争议处理规则第三条第1.2款处理,应该按照第三条第4款二手商品的规定来处理。”我说:“第一.该卖家在退款界面的留言已经构成了法律上“自述”这一概念所必需的条件,完全可以表明该商品并未二手商品,而是卖家自己制作的全新商品;第二.《争议处理规则》第三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功能缺陷:参照宝贝描述并提供检测证明,客观上无法提供检测证明或者提供检测证明的代价超过争议金额本身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进行处理。而要进行该项检测所需花费的代价远远超过了该商品120块钱的价值,故应按照第三条第3款因交易双方约定不清而产生交易纠纷的,撤销该交易,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所以淘宝公司应该要求卖家先行举证或撤销该笔交易。”该客服说:“我们现在不考虑卖家的自述,就是根据该商品的个人闲置属性按照二手商品来处理,另外你提交的0.82毫米线芯不适合做对录线的申请我们已经问过相关的人员了,答复是0.82毫米可以做对录线,你如果不能提供检测证明或者证明该商品的所采用的线芯不是至高品牌的那我们就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卖家。”我说:“你们要求客户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国家专业部门出具的盖章证明,而你们只需要问一下就行?你问的谁?”客服答:“我问的淘宝卖这个商品的,没必要去政府部门,你如果不能提供其他证明该线材是假货的证据那我们就打款了。”我说;"那你稍等一下,我马上给该商品拍照并上传。”客服说:“好的,给你一定的时间,如果你还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话我们就强制打

相关新闻: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声明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 2002 - 2018 中国质量万里行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