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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私改用户业务内容

2012-02-14 14:34:39    四川省    陈先生    点击:

号码13183461400在2011年5月份通过网上营业厅将原2G新势力套餐转为了3G基本套餐46B,转套餐同时并自动保留了以前开通的附加业务“10元无限流量包”。 用户在每月缴纳56元套餐费的同时也正常使用了3G基本套餐46B叠加10元无限流量包,同年7月份联通单方面开始限制我使用3G服务,通过各方面的投诉,联通于当月给予了恢复3G功能并承诺只要用户自己不取消套餐内容便一直可以使用下去。(联通当时的解释是由于联通自身系统的漏洞用户成功转为3G套餐并保留了10元无限流量包,所以按“特殊情况”给与恢复WCDMA使用权限) 可是好景不长,2011年12月,自贡联通又单方面限制用户使用业务包含内容-----无限流量套餐给予6G流量封顶。这次的解释为:全国联通用户都遵循6G流量封顶的限制。对于联通给与的解释完全是站不住脚的,我的诉讼理由是: 第一:用户有开通10元无限流量包业务,此业务名称就是合同依据,什么叫无限流量?试问自贡联通不明白这几个字的含义吗?还是故意置合同于不顾,私自更改业务内容? 第二:自贡联通口中所谓的6G封顶依据指的是《中国联通集团的[ 2011] 266号》,原文件要求是2011年6月1日施行,文件精神是停办旧套餐,执行新套餐,对于原来的套餐没有任何影响的!而用户开通的10元无限流量包业务是09年开通的,不受此集团文件约束。 第三:用户自2011年5月份转套餐之后一直到2011年12月份之间都用使用超过6G流量,12月份更是达到了43G,这很明显不是系统所谓的自动封顶,完全是2011年12月26日自贡联通公司人为的干预和更改用户的业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人对于该事件的解决方案: 1) 联通公司执行原业务协议,保证用户按业务执行无限流量的权益。; 2) 联通公司书面承诺本卡的套餐资费和原上网业务功能的长期性和有效性!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 联通公司赔偿本人为此投诉所花费的电话费人工费以及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 4) 对于各项侵权行为,向用户赔礼道歉,并提供书面道歉书! 对于上述侵权行为,已经多次向自贡联通和四川联通集团公司沟通,至今无果,特向贵网寻求法律援助,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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