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我在泰和电信营业厅办理18970644742号码入网协议,协议办理的套餐是校园套餐39元,资费标准39元套餐包含短信800条 在当天办理入网后并预存了200元话费就开始发短信,当时协议上没有说明短信超出部分是怎么收费的,所以我在网厅上查出短信清单是超出部分短信是按0.03分一条,到19号晚上23时一共发了2900多条,800条是套餐免费,超出短信部分收费一共是60多元,到20号就欠费停机,按照上述标准收费情况预存200元话费是不可能欠费停机的,之后我再次登录网厅具体查询欠费停机原因,发现之前的超出短信部分是0.03分一条全更改成0.10分一条,总共收费200多元,电信公司毫不顾及其客户的权益造成停机,向10000问多次反映过此问题,电信只回电一次,处理结果我表示不满,态度相当恶劣,胁迫和刁难用户 在未经我许可情况下电信单方面擅自更改收费标准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电信公司以任何借口钻法律法规空子来逃避责任,擅自更改费用造成不正常停机理应要求电信赔偿,电信公司对这问题表示说没有擅自更改,说是由于网厅清单查询数据接口出错所以导致用户误解查询,并且说对此问题在20号之前所产生的短信费用作全部减免费用,我也表示不同意电信公司作减免费用,电信方面也未经我同意情况下就把20号前产生的短信费用全部退返到我账户上,这做法显然是不尊重用户行为,对此电信公司所做所为我向省通管局申诉,要求电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时行处理,维护用户的利益, 按照《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 十一、当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信监管机构或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将电信服务协议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调解。 若服务协议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可以做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以有利于电信用户的解释为准。 若涉及电信服务协议中未曾约定的内容,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立场进行调解。 按照《电信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协议上没注明短信超出部分收费其已在网厅上形式向用户说明了按0.03分一条收取,电信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擅自更改用户资费,未经过用户任何的同意甚至无任何形式的通知下,徒然将短信费用提高了3倍多,其协议和凭证等相关附件已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通管局发送过, 电信擅自更改资费标准造成用户停机,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综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等我有权要求运营商作出相关赔偿损失, 一 .要求电信恢复号码正常使用状态,二,要求电信恢复号码更改前资费标准,三,要求电信赔偿损失及相关人员赔礼道歉. 申诉人:张明 地址:江西泰和白凤大道199号 电话:1331796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