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电信购买的电话卡,在5月14日前享受每天1元5小时免费wap漫游上网的套餐,5月14日被电信单方面更改合约。我在网上看到电信5月17日的公告,对这种无赖行为觉得很愤慨,因此向你们申诉。因为不是对薄公堂,也懒得去找相关法律条文,相信你们也能看懂: 1、关于5月14日以前每天1元5小时免费wap漫游上网的合约是不是成立问题。我使用的时间不长,而且也没有人会对电信客服电话录音,但是电信有没有作出承诺,你们可以调查。消费者是上帝,如果上帝的人证都不算数的话,那电信究竟是为谁服务的。 2、即使没有合约成立的证据,但是电信在销售当时也没有对上网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我国法律,经营者和消费者没有就商品(服务)某事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因此产生纠纷,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来裁定或判决。 3、即使电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在销售当时没有以合适的方式把重要功能性缺陷、限制、漏洞告知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里还涉及到商业惯例问题,销售当时人们是这样用的,行为也不违背法律,而且电信明明知道这种行为却没有作出反对,那这种惯例就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按照合同法规定,电信应当知道却没有反对,就是默认了这种漫游行为,合约成立。例如,不需要电视机厂家作出规定,人人都知道电视机是用来看节目而不是用来拉屎的,广东的电视机运到北京消费,没有人北京人会用来拉屎,如果现在电视机厂家作出规定,说“北京的电视机只能拉屎,要看电视需另交费;广东的电视机,2005年前购买的可以正常使用,2008年前购买的只能听声音,2008年以后的只能拉屎”,那够荒唐吧,当然电信有钱,以后出什么电子马桶、信息马桶,那是另外一回事。 基于以上三点,请求315作出裁决: 一、如果5月14日以前每天1元5小时免费wap漫游上网的合约成立,那么裁定电信单方面违约,并承担由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二、如果5月14日以前每天1元5小时免费wap漫游上网的合约不成立,电信销售该类型电话卡时,隐瞒了重要功能性缺陷、限制和漏洞,是为欺诈,请按照法律规定裁定电信双倍赔偿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以上请求是否合法,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