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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彭泽县龙城国际交房延期未按合同予以赔偿

2013-03-09 14:43:00    江西省    吴先生    点击:

本人于2010年10月6日买下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国际X栋X单元XXX室商品房并签下购房合同,交房期限为合同签署日期开始18个月内交房,按合同应在2012年4月6日前交房,而实际售楼部通知领房在2012年7-8份,售楼部有记录,按合同所拟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算,违约一日应交违约款为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也就是每日32.5382元,按通知领房时间在2012年7月6日算,延期3个月,30×3×32.5382=2928.438元,而我们领房时售楼部强制赔偿半年物业费550元,他们说别的业主都是给这么赔偿的(此龙城国际商品房大多数均是延期交付)我曾郑重的要求按合同算赔偿无果;这是其一。 其二,验房时的户型设计与我们买房时呈献给我们的户型规划设计有出入,购房合同第十条“规划及设计变更的约定”写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改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在未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房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还给天买受人,并按“人名银行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买受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上条款中明确指出房屋设计变更导致房屋质量及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而我们至今未收到过任何书面及口头上的通知,出卖方这种行为根本无视我们买受人的行为,我们现在要求退房,售楼部说房子已在房产局备案,不可以退,在我们小小的县城我们没有任何法制可言,只希望通过315使得开发商能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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