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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收费

2012-02-28 16:00:12    山东省    郑女士    点击:

我从安泰首府购买商品房一套,总金额肆拾肆万肆仟三佰捌拾肆元整(44.4384万元整),已付清全款。开发商为莱芜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在交付房屋过程中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1、开发商最初承诺,房屋价格9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成本价(多层的成本价为1980元/平方米,高层的成本价在多层的成本价基础上加200—600元/平方米),超出90平方米部分按照市场价收取。我购买的小高层,交款时的实际价格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2680元/平方米,超出了承诺的最高价。 2、按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九条至规定,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至今未交付使用,开发商在施工工期内也未出现合同第九条所列出的特殊原因。 3、2011年11月22日,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发交房通知中列出交纳款项中以下几项不应再收取,但是如果不交的话,开发商不给房屋钥匙。包括: (1)强制安装同一品牌的太阳能。当时同意安装太阳能的业主都签署了团购太阳能意向书,我并没有签署,开发商也强行予以安装,并按4450元的价格收取。 (2)收取煤气暖气配套费5000元。 (3)强制收取装修押金2000元、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10元/本和垃圾清运费3元/平米。 我主张如下: 1、 开发商尽快公布房屋实际成本价,按照实际成本价收取房屋90平方米以内的房款。 2、 按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条第二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规定,逾期交房日期从201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由开发商按照每日0.3‰支付违约金。 3、 两气配套费、太阳能价格应在房子成本价之内,不能再另行收取。 4、 不得强制收取装修押金、出入证押金。 5、 垃圾清运自己来完成,无需物业公司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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