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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友众信业”金融未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2020-03-22    上海市        点击:

  在线投诉: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友众信业”)与本人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718164借款合同中,每月收取的所谓2534.53元服务费,迄今为止已经累计了43087.01的服务费,没有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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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并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且属于偷税漏税行为。本人要求友众信业公司向本人补开以往的43087.01元服务费的全部发票,并在以后每月按时向本人开具当月的服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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