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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缺陷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哪些行为可能面临处罚

2018-06-28 16:04:38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哪些行为可能面临处罚?他们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可能面临处罚:

  (1)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2)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可能承担行政纪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行政纪律责任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将依法受到纪律处分。根据其违规程度不同,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行政处分等级。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被处分人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处罚将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刑事责任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之罪,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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