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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哪些信息方面建立共享机制?

2018-06-28 15:31:39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哪些信息方面建立共享机制?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只是一个部门的事,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需要相关组织机构的共同支持。因此,对一些涉及面广、涉及多个政府业务部门的信息实现交流共享或信息交换是非常必要的。

  借鉴欧盟成员国和一些欧盟经济区域国家在内的近30个国家加入了欧盟的RAPEX系统,从而实现国家层面上的信息共享经验;借鉴美国与15个国家签署了产品安全协议备忘录,通过这些协议可以共享消费品安全方面的大量信息并及时开展联合行动的经验;借鉴日本要求管理全国各地消费生活中心的国民生活中心与经济产业省共享产品安全事故信息的经验。我国汽车产品管理相关部门重点需在以下方面实现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者主体基本信息与备案;包括汽车生产经营者(进口商、代理商、维修商等)主体市场准入、工商、税务、质检、商检、海关等机构注册管理等信息;

  ――汽车产品生产与进口信息;包括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汽车产品进出口管理等信息;

  ――汽车产品投诉信息;

  ――机动车登记注册与年检信息;

  ――汽车产品检测、维护、维修信息;

  ――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与相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信息;

  ――汽车产品缺陷鉴定及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场调查结果信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信息;

  ――汽车产品引发事故处理案例信息(如司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涉及汽车产品的其它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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