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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法背后的层层隐忧

2014-04-08 10:31    汽车之家    文/余德进    

   2014年3月15日,经过旷日持久的征求意见,经年累月的修订完善,有着20年历史的消法终于完成了第一次大修。对于这次修改,媒体舆论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也对新消法的施行怀着巨大期待。多数舆论认为,新消法的实施必将彻底扭转此前消费者维权不力的局面,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改变消费者过于弱势的现状,从此以后,像用驴拉着的宝马、用牛拉着奥迪、找一群建筑工人来砸大奔、将现代糊满大字报四处游街的无奈之举,或许不必再上演。尤其是部分具体细则的修改,更给予人们极大的信心。

  比如新提出的公益诉讼制度,就可以大大降低维权成本,极大增强对厂家的惩罚力度。当消费者面对具有普遍问题的产品缺陷,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团结起来,避免单打独斗的成本和风险。诉讼时,只需将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质量问题发送给消费者组织,由消费者组织对车企进行公益诉讼,这种公益诉讼因为参与者众,一旦胜诉,车企将面临着前文数字般的赔偿,可以给厂家很大压力,对于保护消费者有的立竿见影的效果。

  比如新消法规定的厂家自证质量的条文。此前,即便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有问题,向厂家索赔需要非常繁琐的手续,尤其是证明产品质量的环节,消费者需要拿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需要走马灯一样在多个单位来回折腾,才能拿到证明厂家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证据。而新消法规定产品质量由厂家自证,将最复杂、最艰难的一环踢给了厂家,这样无形中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鼓励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

  比如新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召回,在此之前,虽然也有召回案例,但是毕竟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进行召回的企业,将主动召回当做企业成绩甚至炫耀的资本,而不召回的企业因为法律没有强制性而我行我素。新的消法执行以后,召回将变成一种法律义务,再不召回就是违法了,将大大增强对生产企业的威慑。

  当然积极的因素仅仅是一方面,并非新法一出就万事大吉,有的媒体认为,从此以后“消费者可以零成本维权”,或许是过于乐观估计了中国法律的执行效率,过于低估了厂商的抗打击能力,同时也高估了新消法的意义。

  首先,新消法的修改并非完美无缺,对很多车主诟病甚至痛恨的问题没有涉及。比如在汽车功能文字标注方面,新消法就没有涉及。在目前国内的乘用车市场,除了比亚迪等极少数车企,大多数厂家生产的汽车功能标示全部都是英文。现在汽车功能非常复杂,机关、按键和旋钮等有几十种,而这几十种功能标注竟然全部都是英文,对于大多数英文知识并不丰富的国人来说,面对密密麻麻的字母,简直是一头雾水,笔者就亲眼看到一个企业家竟然在标志上用不干胶沾了中文翻译。这些在中国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卖给中国人使用的车,竟然没有一个中文标注,这是赤裸裸的对中国人的极大蔑视和歧视,缺少对于中国消费者的最基本的尊重。

  (编者注:目前中国产品标识标注的事项主要由《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标准化法》等多部法律规定)

  其次,即便修改过的消法,还有很多细节亟待完善,还有很多瑕疵依然存在,比如第二十八条规定网购产品可以享受7天的无理由退换,本来是一个很大的利好,但是“下列商品除外”中留了一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的尾巴。而这条尾巴,极可能使得消法规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被车企毁于无形,比如车企网络售车后面对要退货的消费者,就可以振振有词地回应:我们的车你已经开了几十公里,影响二次销售,所以不能退货,抱歉!消费者也就无言以对了。

  毋庸置疑,未来汽车电子商务肯定是潮流。不管是O2O(即OnlineToOffline线上到线下)或是其他模式,国内的汽厂商已经开始逐渐将目光转向新兴的网络购物市场,希望通过网络来进一步改善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额以及消费者的多方面需求,最近上汽刚刚发布的车享网就是一个野心勃勃的例子。目前,新消法在汽车电子商务方面的细节太过于概念化、模糊化,可能还需要一个更详细的条例来替消费者维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整体法律环境非常不完善,即便新消法已经紧随时代,但是其他法律尤其是整体司法环境如果不能与时俱进,消法的单兵突进也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消法规定的再好、再细致,也需要整体司法环境的配合,而我国政法改革严重滞后,诉讼过程往往手续复杂,时间漫长,成本高昂,在恶劣的司法环境下,非常不利于消费者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即便新消法已经足够优秀,消费者维权依然将陷入困局。

标 签:3·15    消法    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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