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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拱墅区探索企业冒名登记 破解三大难题

2020-12-09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改革红利,但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取得企业登记(简称“冒名登记”),使被冒名者无法申领失业金、不能享受低保补助等,也破坏市场秩序。拱墅区坚持源头防治,用好“互联网+”技术手段,强化多部门协调处置,探索企业冒名登记联动处置机制,破解“调查难”“处置难”“防范难”三大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该区实现源头实名认证全覆盖,冒名登记反映率同比下降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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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数据”去变量,破解“调查难”。

  为破解因涉及时间跨度较长、涉案人员关系复杂导致的调查难,涉案股东、委托代理人联系难等问题,该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查清案件全貌。一是“精准画像”案件情况更清晰。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模块功能,清晰描绘涉案公司的“关系图谱”,全面掌握涉案公司的股东成员、股权结构、关联企业、企业法人、联络人员以及投资关系等信息,并通过向相关人员询问,厘清案情的来龙去脉。如金华黄某某反映被拱墅某公司冒名登记,但涉案公司不在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该区通过“关系图谱”查找到涉案公司位于滨江区的关联企业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最终刘某承认虚假股权变更的事实,案件得到顺利解决。二是“多方比对”调查渠道更多样。探索采用支付宝实名验证、系统实名认证、部门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核查,仔细对比企业在公安、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的登记信息,解决“报假案”的问题。截至目前,共通过信息核查发现“报假案”情形3起。如,杭州朱某反映被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冒名登记,该区发现朱某曾在税务系统进行过实名认证,最终发现朱某为逃避债务而“报假案”。三是“技术辅助”取证手段更严谨。针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均非实际控制人,也无法提供任何涉案企业信息的情形,该区通过微信取证、笔迹鉴定、查询法院裁判文书等方式,锁定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掌握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如在北京李某某反映被冒名登记一案中,该区委托第三方鉴定中心对涉案公司的登记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发现原始登记材料签名非李某某书写形成,为推进案件调查提供重要依据。

二、“内联+外合”提质量,破解“处置难”。

  针对撤销企业设立登记缺少规范流程等涉案登记处置难题,该区积极开展内部联动,强化外部合作,规范处理流程,提升案件查办质量。一是开展多部门协作。开展拱墅区冒名登记行为处置“百日攻坚”行动,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采用信息推送交流方式,由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涉嫌冒名登记的“失踪人口”名单,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配合提供涉案主体联络信息,最后经公安部门核实比对后梳理形成涉案人员联系清单。目前已累计归集涉嫌冒名登记主体、时间、事项、通讯方式等有效信息30余条。二是探索跨地域联动。针对冒名登记行为往往使用异地身份证的特点,该区与其他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合作,通过协助调查、远程通话、视频连线等方式对跨省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破除因地理因素导致联系不畅的沟通壁垒。目前,已与省内宁波、温州以及省外湖南、江苏等市场监管部门远程联动8次。三是制定标准化流程。健全“案件审核-集体讨论-征询意见-撤销决定”处理流程,厘清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涉及事项,明确撤销登记边界,规范撤销登记程序。以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建议,公安、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方式作出最终结论,解决撤销企业登记带来的税务纠纷、人力社保等一系列问题,为案件查办提供有力支撑。截至目前,累计解套被冒名人员37人,其中外省被冒名人员20人。

三、“网签+人脸”控增量,破解“防范难”。

  针对企业登记与身份证签发因系统不同导致信息数据无法实时交换,造成遗失证件被不法分子用于注册企业的难题,该区通过线上实名签字确认,线下窗口人脸识别的双重保障,严格审核办理人员个人信息。一是线上电子签名。优化商事登记流程,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将互联网实名核查身份技术融入商事登记具体业务环节,要求市场主体线上办理业务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身份信息高级实名验证,线上签字确认。2019年5月以来,该区共线上办理新设企业业务5663家,实现线上100%实名认证。二是线下刷脸验证。在实行网上全程电子化登记认证的基础上,依托全省上线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开展线下窗口人脸识别认证,实现“线上线下实名认证全覆盖”,促使申请人从“实名”到“实人”的关键转变。2019年5月以来,该区共线下办理新设企业业务9505家,涉及相关人员17425人,实现线下100%刷脸认证。三是人工审核兜底。将防控端口前移,办事企业线下提交或线上录入证件信息时,审核人员从“有效期”“地址”等关键要素入手,对办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校验比对,避免“老旧”身份证成“漏网之鱼”,提高商事主体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度。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电子签名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必须与登记材料中预留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提前防范监管中“无人可查”“无处可寻”“无法联系”等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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