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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植物新品种权的视角看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及开发

2023-02-01   中国质量万里行   梁涤 刘浩源   点击:

  几千年的茶树驯化栽培史,拥有丰富的茶树种质资源。茶树树种的保护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一类。

  自1994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1978文本,成中国是茶树原产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作物,在我国已有为第39个成员国以来,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5个层级组成的保护体系。特别是2021年修改后的《种子法》,可谓亮点纷呈,富有新意,既顺应时代潮流,又符合现实发展需求。如何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完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利益,促进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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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务之急:依法保护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起步与欧美国家相比较晚。自1997年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200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建立起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再到2016年新《种子法》增加“新品种保护”专章首次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直至2022年3月实施新《种子法》建立起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中国日益聚焦提高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近年来,农作物品种市场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品种同质化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也愈演愈烈,与此同时,权利人维权困难的问题同样突出。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相关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育种,创新环境,重视好种子这一“芯片”,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植物新品种相关立法逐步完善

  早在1984年我国就颁布了专利法,但未将植物新品种列入保护范围之内。1993年8月,农业部、国家专利局、林业部和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95年5月着手起草该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以第213号令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经过两年筹备,1999年3月23日,我国政府向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申请书,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后于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共计四次修改。

  在地方立法方面,如北京市人大制定了《北京市种子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种子条例》;山东省人大制定了《山东省种子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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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茶树新品种的申请保护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发布,将茶树列入其中;同年,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陈亮研究员制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茶树DUS测试指南,成为我国第一个进入UPOV的测试指南,它的制订对提升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国际地位,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发布,茶树列入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而DUS 测试报告为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

  除此之外,中国各地也在加强茶树新品种的申请工作。福建省自2011年开始引进台湾地区的茶树新品种;2022年福建省农科院发布了6个茶树新品种通过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其中3个已在茶区大面积推广,另有4个茶树新品种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云南省勐海县育成了一大批茶树新品种,并向全省大面积推广,其中“云抗10号”至今共推广200多万亩。同时,重庆,西藏等地也在近年来申请并取得了各自省内的第一个茶树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作物品种市场井喷,品种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侵权案件频发,逐渐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案件的重要表现类型。在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上以“植物新品种”,“侵权”为关键词,仅2022年一年共有467篇文书。这些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育种者权利,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农业创新和发展。

  一是品种同质化问题显著。

  当前中国种植业市场上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植物新品种数量多,但是在同质化现象严重。导致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育种主体规模小,以企业形式参与育种的主体数量较少,没有形成集约化,聚合化的趋势。同时,缺少有研究能力,研究资源的科研院所是另外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规模较小的个体育种者倾向于直接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植物品种,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节约时间成本和研发成本同时迎合市场的需求,从而达到利润增加的目的。结果是造成市场的虚假繁荣以及在与外来品种的竞争中处于下风。

  二是权利人维权困难,侵权行为成本低。

  证明侵权行为的难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植株容易随地域,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且种植行为往往跨越地域且相对隐蔽。这些因素对发现,收集证据都造成了很大困难。2.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配合,沟通协调不畅。行政部门确认了的假劣种子并不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违法犯罪的依据,导致的结果是效率低下,不能及时阻止侵权行为,实际损害的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现存法律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了繁殖材料,导致保护范围较为狭窄,使得权利人在面对超出此范围的其他阶段发生的侵权行为时缺少维权的法律依据。

  茶树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足,保护意识不强。

  茶树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作物,直接从事茶叶产业人员过千万,而茶树品种权保护的申请量却相对较少,这说明育种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较弱,没有充分认识到茶树品种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育种者也缺乏对DUS测试相关知识的了解,如2017年云南现场考察的2个茶树品种,DUS测试近似品种应是与申请品种最近似的品种,而育种者则是按品种审定的要求,将云南主推品种作为近似品种,这给现场考察DUS三性判定带来很大挑战。

  二是育种者创新意识不足,茶树品种权保护的申请量少。

  大量的育种者从事小规模的个体化生产,本身就缺乏进行新品种选育的能力,资金,意识和相关条件。加之近年来植物品种同质化问题越来越严重,直接模仿市场中流行,成熟的茶树品种而放弃自主创新成了节约成本的最佳选择。

  三是集中测试专业机构少,测试周期长。

  全国茶树品种田间集中测试单位目前仅有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不同生态区茶树品种DUS测试都在这里进行,这就导致不同生态区茶树品种的性状表达可能与当地种植的性状表达存在差异,无法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四是工作规程和技能亟待提高。

  茶树现场考察要求在特异性性状明显时期派审查员参加,但原则上一般只考察1次,考察时部分性状表达明显的时期可能已过或还没有到性状表达明显期,这就使得现场考察观测性状不够全面,影响DUS三性判定。同时,2017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暂停征收植物品种权费用后,品种权申请量激增,而专业的茶树审查员人数不足,导致多数茶树审查员没有从事过与茶树育种相关工作,对茶树性状了解不深,对性状判定难免出现误差。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三点建议

  一是在立法方面,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

  虽然在之前的立法活动中,已经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内容加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对育种人的保护力度,然而具体的保护以及管理措施仍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较低,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现阶段保护育种人权利,促进育种创新的新情况。其次,现行法律中缺乏对诸如“品种”等基本概念的定义,对理解法律,适用法律,认识整个种子管理的制度设计都产生了阻碍。因此,尽快推进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改,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特别是解决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不一致这一问题迫在眉睫。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律,形成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并行的双重保护机制,从而为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法律基础,才能够好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促进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二是在行政方面,明确行政部门职能,加强行政、司法协调机制,强化产权保障。

  在现在的制度体系下,行政执法部门只会在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才会处理侵权事件,往往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一定程度上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因此,应该转变行政执法机构被动,消极的地位,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公开处理结果。要进一步明确农业执法队伍整合范围,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快设置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次,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的联动和信息共享,做好衔接工作,确保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及时,准确移交。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全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件联动平台,提高执法水平,执法能力。

  三是在司法方面,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育种人权利。

  要综合利用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手段,快速准确处理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向侵权方转移,从而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同时,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帮助各地法院处理相关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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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茶树新品种保护的四点建议

  一是提高品种保护水平,加强司法维权鉴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加入的是UPOV公约1978文本,与加入公约1991年文本国家相比,在品种权保护对象范围、延长品种权保护链方面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增加1991文本内容,对提高我国茶树品种保护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还要探索完善DUS和DNA相结合的快速维权机制,允许权利人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品种侵权或假冒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从而缩短鉴定时间,降低维权成本,激发茶树育种人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黄丹娟等(2016)通过研究茶树DNA分子技术,提出如果能够确定一套全面的分子标记测试标准体系,其中应包括:标准实验步骤,一套或多套适用的测试用核心引物,引物的主要等位基因及稀有等位基因和扩增片段大小区间,鉴定品种所需的差异位点数等评判标准。这样,DNA指纹技术将作为一种独立的辅助手段,在DUS测试中展现出广阔的应用前景。

  二是加快完善茶树品种数据库并完善规程。

  完善已知品种数据库是解决品种信息查询、DNA指纹筛选和品种间对比等的有效方法,可以摆脱过去利用遗传系谱或凭经验筛选近似品种、杜绝申请人提供近似品种的种种弊端,因此完善已知品种数据库是提高品种保护与管理科学性和可靠性的基本保障。目前,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已建立了茶树已知品种数据库,但茶树已知品种DNA指纹图谱数据库建立时间较晚,现收录的茶树DNA指纹图谱数据很少。因此,需要加快完善茶树品种DNA指纹图谱数据,对于测试标准中涉及有关性状有明确关联基因的,可直接提交分子指纹图谱检测结果,从而简化DUS测试程序,缩短茶树品种审查时间。建议针对我国不同生态区研制适合本生态区的茶树操作手册和拍摄技术规程,减少测试过程中环境和人为因素对测试结果的影响,以提高测试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根据不同生态区特点,筛选出适合本生态区的标准品种,保证茶树品种性状表达的标准性与可靠性,从而充分提高茶树品种保护的实效性。

  三是将分布集中、面积大、遗传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划定为茶树原生境保护区。

  以云南省为例,如分布于云南省境内的镇沅千家寨野生茶树群落、双江勐库野生茶树群落、西双版纳古六大茶山等,这些分布密集的茶树资源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可能蕴藏着许多目前尚未认识的优异基因,只有在原生地完整的保存这些遗传资源才能在未来的研究中源源不断地发掘其潜在的利用价值。

  四是构建茶树资源核心种质库。

  构建核心种质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深入研究和加强利用,同时在分子水平上搞清茶树资源遗传多样性的水平和分布特点,对高效发掘各地优异种质,促进茶树遗传改良意义重大。保护茶树资源,保持种质遗传多样性,造福子孙后代,任重而道远。各地政府应积极开辟国内外合作研究途径,制定出既要保护国家资源,又有促进种质交换和交流考察的例,不断丰富中国茶种质基因库,挖掘茶树资源的利用价值。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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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涤,国际木材解剖学家协会(IAWA)会员、西南林业大学木材解剖专业工学博士,国门生物安全专家组专家,云南古茶树保护相关地方标准起草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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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源,云南信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昆明市人大立法专家、昆明市茶叶行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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