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侵冒了我的著作署名权?



  不料“书是人非”

  焦灼的等待中又过了一月,到了7月间,汪龙光突然接到朋友电话,说在北京市场上见到了“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像奥巴马那样演讲》一书,从内容上看极像是他写的《像奥巴马一样演讲》,但作者署名却不是“汪龙光 编著”,而是“郑启明 编著”。

  汪龙光大吃一惊。他迅速从网上浏览了一下,及至看到《像奥巴马那样演讲》的前言和目录,他已经能够完全确定:这就是自己写的《像奥巴马一样演讲》,只不过在书名上改动了一个字。

  难道是盗版?汪龙光有些怀疑。此前他已有两本书被盗版的经历。但盗版通常不会更改作者名字啊?并且像他这样不太知名的作者一般在正版卖得好时才会出现盗版——而金日信达方面并没有知会他书已出版,他一直也没有收到样书。朋友也说,从印刷和装帧上看不像盗版。

  汪龙光心急火燎地第一时间致电金日信达。可金日信达编辑李壬杰给出的回复是:“不清楚”。

  汪龙光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合同中规定得好好的,怎么会“书是人非”?汪龙光对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说,在得到李壬杰“不清楚”的答复后,他更着急了,就《像奥巴马那样演讲》一书署名问题,忙给伏建全打电话。

  伏建全在电话里答复说,这本书的具体情况他也不是很清楚,“是不是郑一群他们搞错了?以为这本书没有署名权……”并表示马上调查核实一下相关情况。很快汪龙光接到了伏的道歉电话,伏承认是“搞错了”,并解释说,“对不起,可能是郑一群在交接工作的时候没交代清楚。”

  汪龙光还向记者出示了他在2009年3月与金日信达签署的《图书出版合同》和《图书出版授权书》。双方在《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作品名称:《像奥巴马一样演讲》”和“作品署名:汪龙光 编著”,该合同第八条为:“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作品名称。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作品署名权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因此,金日信达单方面更换署名,有违反合同之嫌。而《图书出版授权书》中,汪龙光也并未将“署名权”授予对方,其原文如下:

  甲方:汪龙光

  乙方:北京金日信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著作出版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经甲方同意将其所编著图书《像奥巴马一样演讲》一书的出版权授予北京近日信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出版。

  2. 在此期间甲方不得再将其著作出版权交给其他出版机构及个人,如有违反,乙方将通过法律途径协商解决。

  3. 甲方保证所编著图书的版权问题,如出现版权纠纷,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与出版社不负连带责任。

  4. 甲方的稿酬由乙方支付。

  5. 乙方应在2009年6月之前出版《像奥巴马一样演讲》书稿,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月15日,当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致电郑一群,郑在电话中矢口否认署名权搞错是他的责任。汪龙光也不认可“搞错了”的说法:“简直是天大的笑话!合同里注明的作品署名这么大的事情如果是失误的话,未免也太牵强了。”

  汪龙光说,当时伏建全在电话里表示可以让作者(郑启明)给予他一些经济补偿——如果真是搞错了,只能是金日信达或者中国经济出版社给予赔偿,怎么能会是郑启明?

  对于伏建全以经济补偿解决问题的提议,汪龙光一口回绝:“这不是钱的问题”。

  伏建全说,“那没办法了,著作权肯定是你的,要不让出版社给你出一个证明(指证明著作权是汪龙光)吧。”

  汪龙光答:“一纸证明有什么用?”

  冒名为评“职称”?

  7月14日,正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僵持阶段,汪龙光再次致电金日信达,坚持要回自己的署名权。李壬杰提议:“汪老师,赔你一本书吧?”

  汪龙光问:“怎么赔?”

  “你要什么书都可以,文艺类、哲学类、心理学类的都行。”

  “这种书稿会不会侵权?”

  “我们可以签合同购买作者的署名权。”

  汪龙光说,因为不想和金日信达把关系闹僵,他没有立即回绝这个提议。不过,仅仅一天之后,汪龙光意识到,赔不赔书是后话,“对我的《像奥巴马一样演讲》这本书必须先有个说法。”想到这一点,汪龙光便以邮件的方式表示不接受“赔一本书”的解决办法。在邮件中,汪龙光写道:

  伏总,李老师……我要告诉你们的是,我答应接受李老师建议即在另外的著作上署名的意见,决定放弃。……我慎重考虑再三,觉得确实不妥。我从文学创作到著述心理学专著,都是老实写作的,我不能因为此事而毁坏自己的声誉。我相信你们会在著作权上做好相关工作,但不能完全相信,原作者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所以,放弃这个想法,请你们不要再为此做有关工作。

  我的书籍《像奥巴马一样演讲》是我的心血,被他人署名,造成对我的伤害。与伏总通话和李老师洽谈,你们都有为此感到惭愧的意思,也想积极解决。但是,目前的办法是不行的。我的总体原则是,主张自己的著作权。也愿意在贵公司和出版社最小损失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此事。……贵公司如有诚意,应该是有能力做的。例如,已经发行的无法回收,但是库存的书籍是可以采取措施的。

  在近日,请你们告诉中国经济出版社一声,《像奥巴马那样演讲》著作权人署名错误,正确的署名是汪龙光,免得再版时节外生枝,那样就无法协商解决了。我也会直接与出版社联系的。同时,也应该告知被署名的郑启明,他是非法的署名。
汪龙光对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说,邮件发出之后,对方一直未对他的要求给予正面答复。后来,伏建全还在电话里再三劝他:“这本书对你也没什么用,你又不定职称……这本书也就是定职称有用!你若要定职称,也可以给你恢复署名权的……”

  “这番话提醒了我。”汪龙光对记者说出了他的怀疑:莫非“郑启明”冒名就是为了定职称?

  汪龙光还告诉记者一个细节:“3月18日,李壬杰曾向我要奥巴马演讲的英文原稿,说是出版社的要求……我担心为此影响出版进程,就请英文水平较好的人帮忙在美国的网站下载并校核,于3月19日完稿后补寄给李壬杰。”

  “实际上,书中没必要出现演讲稿的中英文对照。”汪龙光推测,“出版社之所以要求附上2万字的英文原稿,极有可能是署名人为了晋高级职称获得职称外语免试资格。因为有些单位规定,在国家级出版社发表过英文作品的可以免试外语。”
事情似乎有了些眉目。汪龙光琢磨,如果金日信达是为了书好卖,不可能侵犯他的署名权——之前他的三部书均在北京图书大厦榜上有名,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郑启明为了评“职称”找到金日信达。

  从流程上看,像汪龙光这样从文化公司出书,光是选题论证就有两次,一是文化公司,二是出版社。

  另外,书要下厂,需出版社的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总编一一审阅、签名,更关键的是还要作者本人签名授权……这么多的关口,这个“郑启明”是何方高人,竟能轻松而过?这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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