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辽宁三部门发布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恢复正常营业若干意见

2020-03-23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点击:

  为引导住宿餐饮经营单位提振信心,确保在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住宿餐饮行业全面恢复正常营业,经辽宁省政府同意,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特制定如下具体意见。

  一、支持住宿餐饮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全省住宿餐饮经营单位(含酒店、餐馆、早餐店、夜宵店等)可全面恢复正常营业,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

  二、全面实行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网上审批,在线核验营业执照,发放电子证书。对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小餐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

  三、鼓励餐饮行业采用灵活多样的经营模式。在店堂食要合理安排就餐空间,采取拉开餐桌间距、隔桌安排就餐、物理隔离用餐等措施。提供包房服务的,要合理通风、隔位就餐,并及时做好消毒处理。鼓励住宿餐饮经营单位采取离柜点餐、预约就餐、错时堂食、叫号取餐、间隔排队以及扫码支付结算等多种形式服务,避免出现人员聚集现象。

  四、支持餐饮行业开展线上餐饮服务。除暂不举办大型聚集性餐饮消费活动外,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服务、网络配送等服务,拓宽营业渠道,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

  五、培养文明用餐良好习惯。提倡分餐自取、公筷公勺等方式,防止交叉感染。住宿餐饮经营单位要提高员工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佩戴口罩上岗,服务过程中尽量减少与顾客近距离接触。

  六、做好复工营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一是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住宿餐饮经营单位恢复营业前,应建立返岗从业人员健康台账,营业后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后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应在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二是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有原材料应保持新鲜,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严禁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海鲜类食品要烧熟煮透,不提倡生食。

  七、跟踪监测健康信息。执行体温检测制度,对就餐、入住的顾客做到监测信息记录准确无误,备案留存。有条件地区可借鉴沈阳市“健康通行码”的做法,推荐采取张贴美团“安心码”等电子化手段,加强信息跟踪。

  八、切实帮助住宿餐饮经营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复工复产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扩大知晓范围,各级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深入实际,采取“一店一策”的方式,帮助住宿餐饮经营单位解决难题。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推动住宿餐饮企业复工复产的具体措施,加强各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商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同时,要加强宣传复工复产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见效。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