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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集贸市场(商场)疫情防控监督管理办法

2020-02-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

  为切实加强青海省集贸市场(商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断通过市场传播途径,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青海省市场监管理局于2月5日制定发布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贸市场(商场)疫情防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提出了12条具体规定。

  《办法》对集贸市场(商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集贸市场(商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防控疫情应当履行的责任。一是明确提出了:集贸市场(商场)开办者是农副产品、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好农副产品、食品、价格、计量等管理职责。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确保集贸市场(商场)鼠、蚊、蝇等病媒生物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其肉制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和其他农副产品。二是明确了集贸市场(商场)经营者是农副产品、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人的规定。作出了:集贸市场(商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农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要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切实落实“一日一清消、一周一扫除、一月一清洁”的疫情防控措施。三是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疫情防控,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加大集贸市场(商场)农副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价格、计量、商标广告、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

  《办法》还对集贸市场(商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拒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做出了严厉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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