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广东市监局公布十宗涉及野生动物 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2020-02-07    新京报网        点击:

  据广东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2月5日,广东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宗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市江村农贸市场外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案

  1月31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政府及其疾控、公安、林业、城管等部门对媒体曝光白云区江村农贸市场仍有人偷卖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置。经现场核查,售卖野生动物地点位于广州市江村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外临时搭建的雨棚内,以隐秘的形式偷偷交易。现场森林公安人员将售卖野生动物嫌疑人带走调查,随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查获一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广州市江村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二:河源市曾千红非法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保护野生动物“棘蛙”案

  2月02日,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老隆镇隆东菜市场进行检查,在曾千红经营的摊档现场查获“棘蛙”14只,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构成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三:深圳市明顺海鲜档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鲎”案

  1 月31 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大鹏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名顺海鲜档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海鲜池内有待售的广东省重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鲎”2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四:河源市南湖农庄非法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制作食品案

  1月31日,河源市东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源县新港镇南湖农庄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厨房的冰箱中发现“果子狸”(死体)1只,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河源市东源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五:汕头市钟记猫肉食店非法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保护野生动物“乌梢蛇”制作食品案

  1月29日,汕头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金平区中山路钟记猫肉食店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二楼一隐蔽储物间内有“王蛇”6条、“水律蛇”6条、“乌梢蛇”17条,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六:河源市丰阁酒楼非法经营使用保护野生动物“滑鼠蛇”制作食品案

  1月30日,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川县老隆镇丰阁酒楼进行执法检查,在厨房储物室查获“滑鼠蛇”5条和“眼镜蛇”1条,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龙川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七:东莞市品胜餐饮公司非法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保护野生动物“石金钱龟”制作食品案

  1月26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桥头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莞市品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店内养殖池发现有“石金钱龟”1只,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八:河源市井塘农庄非法经营使用保护野生动物“禾花雀”制作食品案

  1月28日,河源市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周汝军经营的紫金县城井塘农庄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厨房冰箱内摆放有野生“禾花雀”(死体)150只,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紫金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九:东莞市华尔登酒店非法经营使用保护野生动物“娃娃鱼”制作食品案

  1月26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桥头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莞市华尔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店内发现养殖池有“娃娃鱼”1条,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十:河源市郑伟良非法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保护野生动物“狗獾”案

  1月25日,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老隆镇隆东菜市场进行检查,在郑伟良经营的临时摊档储物处查获“狗獾”1只,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构成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