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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日趋完善

2019-03-12    中国市场监管报        点击: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召开召回制度实施15周年媒体座谈会,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15年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工作成效及今后安排。

  “召回不等于产品质量差,而是企业消除产品缺陷采取的主动措施,主动召回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针对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误区,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据介绍,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及欧洲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产品召回制度。2004年3月1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截至目前,我国在召回领域共出台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6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初步建立召回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在相关产业中形成了产品安全防控、追溯和补救机制。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769次,涉及车辆6925.04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1828次,涉及数量5851万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将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途径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建立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制度。从2009年起,我国连续9年成为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提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为此,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原环保部开展了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机动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并结合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经验,启动了我国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建设工作。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机动车排放召回中的问题线索管理、排放缺陷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零部件质量担保等关键问题。 (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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